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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简 介

   性质: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居环境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2)民社登字278号]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人居环境科学研究和事业推广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宗旨:本会发扬“创新、务实、求真、探索”的科学精神,依靠广大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针对中国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全方位进行人居环境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中国人居环境事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以促进人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推动中国人居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业务:本会的主要业务方向是:①开展人居环境科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②为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社会相关单位提供人居环境政策及相关技术咨询,并对具体项目提供全程技术指导。③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城乡人居环境咨询服务。④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研讨会、专业展览。⑤开展人居环境科学教育及专业培训。⑥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创办《中国人居环境网》,与相关媒体合作开办人居环境栏目,构建人居环境业务交流平台。⑦推介国际和国内人居环境研究的最新动态和科研成果。⑧奖励为人居环境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会员人居环境委员会以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机构、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机构以及有志于人居环境事业的人士为团体会员或基本会员。


   服务:人居环境委员会由三十多名国内一流专家组成的专家团。内设咨询策划部、信息网络部、会员服务部、学术交流部、人才培训部等部门,全方位为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


   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宜人的居住环境!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人居环境科学研究和事业推广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China real estate and housing research association-council of human settlement(简称CCHS)。
  本会章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章程等制订。

第二条
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发扬务实、创新、探索的科学精神,依靠广大会员单位,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方位进行人居环境科学的理论与实际研究,探索中国人居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以促进人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推动中国人居环境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本会的业务领导单位是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1. 组织、联合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在人居环境的科研、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等方面进行人居环境科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需  要。
2. 为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管理等提供人居环境方面的咨询服务。
3. 为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提供人居环境 方面的咨询服务。
4.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人居环境科学知识,编辑出版人居环  境方面的书刊、资料,逐步在全社会树立人居环境科学理念。
5. 开展国内外人居环境学术交流活动。
6. 培训人居环境专业人才。
7. 表彰、推广人居环境方面的优秀成果。
8. 推动人居环境学科体系建设。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从事与人居环境相关的科研、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环保、咨询等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同意本会章程的,均可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进行入会申请登记,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    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 优惠订阅本会的书刊和资料;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5. 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3. 为本会提供相关信息;
4. 按时缴纳会费;
5. 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第九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
1.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主要任务;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与经费收支情况汇报;
4. 选举本届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     次。当选理事颁发理事证书。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为: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3.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
4.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报告;
5.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     事会履行
     以下职责:
1. 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2. 审批、吸收会员和理事单位;
3. 根据需要,增减理事单位;
4. 负责解释本会章程。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秘书长由会员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下设咨询策划部、信息网络部、联络公关部、学术交流部、人才培训部等必要的工作部门。秘书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本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内容应报告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
     成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科研经费、咨询服务费、赞助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筹集本着“积极筹措、保障供给”的原则,大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为维持本会正常运转和各项活动有效开展创造必要条件、提供物质保障。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课题研究、编印书刊、国内外合作交流、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及办公经费等。
经费支出本着“量入为出、勤俭高效”的原则,确保本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秘书处设在北京连城居业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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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居环境委员会服务规则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享受如下服务: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人为理事。

(2)人居环境委员会相关刊物刊登单位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照片。

(3)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专家团成员对副主任委员单位进行全方位特惠业
   务咨询。

(4) 副主任委员单位若需要技术服务(如规划、设计、管理),由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推荐、   介绍相关机构,享受特惠服务,并组织专家论证。

(5) 优先参加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的人居环境专业海外考察团、海外国际研讨会。

(6) 优先参加人居环境委员会举办的人居环境学术研讨会、培训班,并进行主题演讲。

(7) 参与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展、策划,并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8) 业绩突出者,颁发“中国人居环境事业杰出贡献奖”,“中国人居环境事业杰出人物奖”    (名称暂定)。

(9) 以嘉宾身份出席一年一度的中国人居环境高峰论坛。

(10) 以人居环境委员会名义,邀请国内主流媒体对副主任委员单位各专访一次。

(11) 对人居环境委员会举办的大型活动,副主任单位享有优先独家冠名权。

(12) 免费享受人居环境委员会提供的各类资料、信息服务。成为中国人居环境网站协办
   单位(www.chinachs.org.cn)专门介绍副主任委员单位概况、主要业绩和法定代表人。

(13) 组织中国人居环境委员会理事考察副主任委员单位,广为宣传报道。

(14) 其他能提供的服务。


二:常务理事单位享受如下服务: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常务理事。

(2)中国人居环境网(www.chinachs.org.cn)刊登企业基本信息。

(3)人居环境委员会会刊登载单位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照片。

(4)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专家团成员对常务理事单位进行业务咨询。

(5)常务理事单位若需要技术服务(如规划、设计、管理),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推荐有关
   机构,并享受优惠服务。

(6)优先参加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的海外考察团、海外国际研讨会。

(7)优先参加人居委员会举办的人居环境学术研讨会、培训班,进行主题演讲。

(8)业绩突出者,颁发“中国人居环境事业杰出人物奖”。(名称暂定)

(9)以嘉宾身份出席一年一度的中国人居环境高峰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10)以人居环境委员会的名义安排国内主流媒体对企业或负责人专访一次。



三:理事单位享受如下服务: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人居环境委员会理事。

(2)人居环境委员会会刊登载单位名录联系电话。

(3)中国人居环境网站(www.chinachs.org.cn)刊登企业基本信息。

(4)优先取得人居环境委员会的会刊、资料、信息。

(5)优先参加人居环境委员会举办的人居环境学术研讨会、培训班。

(6)出席一年一度的中国人居环境高峰论坛。

(7)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理事单位进行一般业务咨询。

(8)理事单位若需要技术服务(如规划、设计、管理),由人居环境委员
   会负责推荐相关机构,享受优惠服务。



四:会员单位享受如下服务: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学术考察、专业培训等。)

(3)优先订阅本会的书刊、资料。

(4)人居环境委员会会刊及中国人居环境网登载会员单位信息。

(5)人居环境委员会颁发“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会员单位”证书。

(6)组织相关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规划、设计、管理、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7)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组织主流媒体有选择地对会员单位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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