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发展推进工程
金牌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管理,保证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在新城镇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是在符合建设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的,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应突出满足下列五大方面条件:住区居民适当住房的保证;健康和安全的保障;人与城市住区环境的和谐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住区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等。以人类居住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满足居住者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层次的需求,为居住者营造出舒适、健康、安全和卫生的高品质的人居环境。
第三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以规模住区为载体,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新城镇建设相关问题,开发人居环境新住区成套技术,带动
健康人居及住宅建设材料和部品生产,促进健康人居住宅产业化发展,以利于健康人居环境推广和普及,为人们创造出满足21世纪新生活需求的新型的新城镇住宅和住区。
第二章 建设的目标、要求
第四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以规模住区建设为载体,在优秀的规划设计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建设的健康性、安全性、环保性和与自然环境的亲和性。
第五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应从国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综合条件,努力贯彻环境保护、节能等政策,使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建设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应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不同地理气候条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住区的建设,探索和积累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的技术经验和成果,促进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工作的日益完善。
第七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应积极推广应用符合人类健康与环保要求的成套技术(包括新材料、新部品和新技术),并确定三个以上攻关型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上述推广和实验研究项目应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由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试点项目办公室(简称中国人居试点办)根据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中国人居试点办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建设技术、工作严谨、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为规模住区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意见。
第九条 中国人居试点办主要职责:
根据市场需要和中国人居试点办总体安排,组织编制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工作计划;明确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方针、健康人居住区建设布局原则;制定和实施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及时了解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执行情况;负责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申报、审议、验收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等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专家,由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根据中国人居试点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项目的考评与验收认证等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成立由工程项目主要领导和有关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检查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和建设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配合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专家组对试点项目的考评和验收认证。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凡热心于中国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发展推进工作,有志于健康人居住区建设研究工作的企业,均可提出参加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的申请。申请参加中国人居环境金牌
建设试点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单位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中小城市可适当降低资质等级)和较高的企业资信,近三年来有显著的开发业绩,有充足的资金实力。
(二)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立项前,应在当地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计划、建设用地手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项目试点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试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意向、简要说明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中国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发展推进工程技术纲领预评价报告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当地有关部门落实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中国人居试点办随时受理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的申报,在接受材料并确定材料完整后,中国人居试点办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人居试点办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评估,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和审议,形成最后审定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人居试点办将协调并落实专家组的审定意见与试点实施单位的意见,最终确定该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与申报单位签定“
共建协议书”,报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正式列入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建设试点工作计划。授予“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列入试点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重点技术问题,应通过专家委员会的咨询、研讨,逐步提高完善。
第十八条 在建设试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工作阶段,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项目可由试点单位提出,邀约相关专家进行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单位从被批准列入计划起,每季度应将阶段进展情况通报中国人居试点办。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视工程进度分阶段地对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或撤消立项。
第二十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按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专家赴现场检查工作及应邀到现场咨询、评估、验收的费用及差旅费由申报实施单位负责。
第五章 考评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试点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提出验评申请,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的“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正式授予“中国人居环境金牌住区项目”牌匾,牌匾由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验收大纲”的要求,对中国人居环境与新城镇建设中某些单项成绩突出的项目,可参加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单项达标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将根据中国人居环境金牌建设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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